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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沿线国家间简化认证要求问题研究——以《海...
  • [摘要]摘要:中国与“一带一路”其他沿线国家签发的公文书只能在较有限的范围内相互免除认证。中国的认证程序繁琐、耗时长、费用高,有碍“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实现。《海牙取消认证公约》采用的“一步式”附加证明书制度以及欧盟第2016/1191号条例规定的直接取消特定文书认证要求,为中国促进与其他沿线国家间公文书流动提供有益的借鉴。为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中国须顺应国际潮流,积极考虑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应尽快采用电子认证书和电子登记备案系统以提高认证效率、降低认证成本和增强辨别公文书真伪的能力;应与其他沿线国家逐步签订取消涉及公民民事关系状况的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协定。
  • 连俊雅
  • 全文[ PDF 941.0 MB ] 2017.3(4):71-85  共有 5067 人次浏览
  • 海洋划界中的“灰区”问题
  • [摘要]摘要:海洋划界中的“灰区”一般是指位于划界一方海岸200海里之内又位于海洋边界另一侧的区域。研究灰区要回答海洋划界是否应当避免灰区、灰区内的权利应如何处理等问题。海洋划界结果中出现灰区是不可避免的,灰区权利的转移和保留是处理灰区权利的两种基本形式。灰区问题研究具有多重意义。
  • 吴继陆
  • 全文[ PDF 2476.0 MB ] 2017.1(4):84-93  共有 5128 人次浏览
  •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5—2016年)
  • [摘要]摘要:在过去的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一年里,欧盟新颁布了婚姻和登记伴侣财产制条例,目前已在18个成员国适用。新通过的《第2015/2421号关于修订小额请求程序条例和支付令程序条例的条例》对2007年的旧条例做了适当修订。新修订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正式确认了被遗忘权,并赋予其一定的域外效力。欧盟议会还通过了公文自由流动的新条例。欧盟法院也作出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美国法学会第三次冲突法重述起草工作继续进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OBB案中对外国国有企业的豁免权问题作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承认了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条款,但在另一起案件中,联邦地区法院拒绝承认中国上海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在古驰诉中国银行案中,美国法院认为其对中国银行没有一般属人管辖权,但拥有特别属人管辖权。厄瓜多尔法院判决在很多国家寻求执行的努力都告失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多项立法计划顺利开展,其中判决项目已经出台了草案文本。2005年的《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已正式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在起草调解书的国际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草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也在长期合同等项目上取得了新进展。
  • 杜涛
  • 全文[ PDF 14962.0 MB ] 2017.2(4):0-0  共有 5173 人次浏览
  • 1977—2017年:日内瓦四公约两个《附加议定书》通过40周年...
  • [摘要]2017年正值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通过40周年。1977年《附加议定书》是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外交会议(1974—1977年)上谈判制定的,其历史背景包括非殖民化运动过程中爆发的民族解放战争,新国家的大量涌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日益增长以及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快速发展。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对日内瓦四公约的补充和发展,在国际人道法发展历程中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一附加议定书》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全面规范了敌对行为的基本规则。《第二附加议定书》是第一部专门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条约。40年来国际人道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重大进展,但也面临当代武装冲突带来的诸多挑战。年轻一代应坚守并捍卫国际人道法所秉持的基本价值,即同情受难者、尊重人的尊严和团结。
  • 〔瑞士〕伊夫·桑多(著);周雯(编)
  • 全文[ PDF 879.0 MB ] 2017.4(4):0-0  共有 5560 人次浏览
  •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涉华案例研究——中国经验和完善建议
  • [摘要]摘要:随着中国成为双向投资大国,中国投资者起诉东道国和中国政府被诉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时有发生,并可能加速增长。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涉华案例进行研究后,我们认为应重新审视和评估中国在吸收外国投资和保护对外投资两方面的利益,建议今后在新签署或更新中外双边投资协定(BIT)时考虑如下问题:(1)对港澳投资者问题以及中外BIT是否延伸适用于港澳作出规定;(2)对新旧BIT之间的适用问题予以更多重视;(3)尽可能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仅限于适用于实体问题,以免仲裁庭扩大自由裁量权;(4)高度关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坚持单一BIT范本原则,将不可仲裁事项中纳入例外条款,适度强化中外BIT对东道国法的补充和纠正作用,相对缩小用尽行政复议程序的争端范围。
  • 梁咏
  • 全文[ PDF 2226.0 MB ] 2017.5(4):0-0  共有 5394 人次浏览
  •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之考问及续造
  • [摘要]摘要:作为启动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步骤之一,涉外司法文书送达构成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关系到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能否最终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以及司法文书送达地所在国的司法主权有没有不恰当地被侵犯。基于对我国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程序的系统性研究发现:我国就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的区分采纳了一个适当的区分标准,送达方式有了合理的演进,也能较好地平衡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作为《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我国涉外司法文书送达程序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我国可以指定更多的“送出(转送)”机关,应当全面开放邮寄(政)送达,同时严格规范公告送达,限制使用对住所地在外国的当事人的纯域内送达。
  • 涂广建
  • 全文[ PDF 919.0 MB ] 2017.3(4):86-101  共有 5060 人次浏览
  • 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相关法律文件的地位与效力——兼论对...
  • [摘要]摘要:本文解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所产生的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并解读“决议文”属于《公约》内部行政规范的临时性文件;《京都议定书》属于落实《公约》目标下的法律附属文件,以及2015《巴黎协定》可视作类似《公约》框架下之执行协定。这样的法律解读有助于我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上和相关实践中对相关文件法律地位的认识,剖析2015《巴黎协定》生效条件及其对我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上的启示。本文认为2015《巴黎协定》采取批准国数目为主,温室气体排放量为辅之综合计算模式,此在外交意蕴上更将凸显我国的签署及批准对2015《巴黎协定》之生效与否具备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提出我国在后续全球气候变化会议的外交谈判中,有关减缓、适应、损失与损害补偿、资金援助、能力建设以及技术促进机制议题上,理应掌握更多话语权。
  • 戴宗翰
  • 全文[ PDF 3051.0 MB ] 2017.1(4):94-110  共有 5546 人次浏览
  • 论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 [摘要]摘要: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无损于我国司法主权,也不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反而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判决冲突。援引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证明判决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方当事人亦可以提出反证以推翻判决确定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应将域外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而应作为证据的一种,综合全部案件事实认定其证明力,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未决案件作出判决。
  • 李庆明
  • 全文[ PDF 15205.0 MB ] 2017.5(4):0-0  共有 4617 人次浏览
  • 变革中的国际人道法:发展与新议程——纪念《日内瓦公约》1977年...
  • [摘要]摘要:1977年通过的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编纂并发展了有关国际人道法规则,是国际人道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附加议定书》通过40年以来,国际人道法在理念上从“军事范式”转向“以人为本范式”;在制度上由重点规制国际性武装冲突转向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规则上新规则的制定与现有规则的编纂都有显著发展;在实施上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都有强化,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与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个人并重;在适用上主体和范围都有所扩大,且有关规则得到充实和细化。围绕着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及如何适用国际人道法于新领域、新主体和新武器这两大问题,有5个国际人道法新议程值得关注:加强国际人道法实施的政府间进程;加强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正式会议;联合国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政府间工作组;有关网络、外空、自主武器系统、核武器等作战手段和方法领域的立法和编纂进程;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害人类罪”和“与武装冲突有关的环境保护”专题的编纂。
  • 马新民
  • 全文[ PDF 2114.0 MB ] 2017.4(4):0-0  共有 7050 人次浏览
  • 国家管辖海域与司法管辖权的行使
  • [摘要]摘要:一国“管辖海域”并非单一的地理区域范围,而是基于不同管辖权限划分的不同层次范围的海域集合。在不同的管辖海域中,司法管辖权限的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两个涉海管辖司法解释虽然对于通过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有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需要澄清和完善之处:一是没有区分不同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权限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二是暴露出部分与海洋司法有关的国内立法急需修改和完善。例如,我国国内立法强调领土适用范围的不当,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国内立法地域适用范围的影响。在今后完善司法解释的同时,国内立法应删除强调地域适用范围的条款,以利于涉海案件的管辖与审判。
  • 袁发强
  • 全文[ PDF 855.0 MB ] 2017.3(4):102-114  共有 4980 人次浏览
  • 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中国实践的实证分析
  • [摘要]摘要: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协议通常被认为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以违反一裁终局为由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合同部分无效的法理及支持仲裁的政策,除去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内容后认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 宋连斌、黄保持
  • 全文[ PDF 18030.0 MB ] 2017.1(4):111-126  共有 5157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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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全文[ PDF 240.0 MB ] 2017.4(4):0-0  共有 5553 人次浏览
  • 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的申请及其审查
  • [摘要]摘要:被害人参加国际刑事法院的刑事诉讼是一个创新。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之初,被害人申请参加诉讼遇到了困难。国际刑事法院的各个分庭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改进被害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程序及对其的审查,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文建议对被害人参加诉讼应使用统一的方法进行申请和审查,这不仅可以减少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处、各分庭以及诉讼当事方的工作量,提高申请、审查和作出决定的效率,同时也使被害人和诉讼方对申请程序更加清晰,审查结果更可预见,以确保所有适合参与的被害人能够参加影响他们利益的诉讼程序,同时保障法院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 凌岩
  • 全文[ PDF 930.0 MB ] 2017.3(4):115-128  共有 4963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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